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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管理立法势在必行
2011-12-27 10:05:39   来源:    点击:

司法鉴定管理立法势在必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处长 秦 剑涉及诉讼的鉴定习惯称为司法鉴定,主要包括物证鉴定、法医鉴定和精神病学鉴定。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中,司法鉴定都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现...
 

司法鉴定管理立法势在必行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处长   秦 剑

涉及诉讼的鉴定习惯称为司法鉴定,主要包括物证鉴定、法医鉴定和精神病学鉴定。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中,司法鉴定都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在新中国5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自然形成的。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高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鉴定结论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辅助裁判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对司法鉴定的立法,现有的一些规定又都是散落于不同的法律、司法解释、法规和规章之中,有的甚至互相矛盾,使司法鉴定管理方面出现许多问题:管理体制的混乱、鉴定机构的设置无序、鉴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参差不齐等,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同时,也造成了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和一些省市人大常委会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作了大量的工作。司法部制定了一些关于对鉴定进行管理的规章,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为解决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也在近两年相继发布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等文件。这些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定,在不同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各有关部门在一些重大原则问题上存在分歧,具体措施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影响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别是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明确规定本部门对司法鉴定有管理权,并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加强本系统对司法鉴定管理的情况,不仅没有解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反而又造成新一轮的混乱,使得各地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无所适从。为此,无论从妥善解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出发,还是从完善我国司法鉴定法律制度考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立法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把对司法鉴定的管理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从根本上解决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混乱局面,不仅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而且势在必行。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笔者认为,该草案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性质,并对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等都作了规定,从而能够有效地解决目前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加快司法鉴定管理立法,对于形成统一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也是贯彻十六大精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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