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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准入制度
2011-12-27 10:05:28   来源:    点击:

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准入制度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所长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主任 杜志淳在我国,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所确定的法定证据之一。因此,鉴定人的职业素质会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准入制度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所长

 

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主任  杜志淳

在我国,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所确定的法定证据之一。因此,鉴定人的职业素质会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也会影响定案证据的可靠性和公正性。司法鉴定的这种特性提示我们在司法鉴定的管理中,应把对鉴定人的管理放在非常突出的位置。

司法鉴定人职业属于社会特殊职业,如同法官、检察官、律师、医师等,其职业资格除须具备一般通用的条件处理,应有其特殊的资格条件,应通过国家职业考试的形式取得。目前国家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准入制度,鉴定人职业资格的取得基本还处于无规范可循。有的是靠行政手段,通过上级任命取得;有的甚至不经任何程序,不办任何手续就自主取得;有的无对口专业学历,从未学过医就做法医鉴定;更有甚者,一张文凭在手,无论什么学科的鉴定都敢做,“一人包打天下”。这种状况的存在,无疑对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是十分有害的,与法治国家的秩序也是格格不入的。在当前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鉴定人职业准入制度,这是司法鉴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在某种意义上讲鉴定人职业准入制度是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中的核心制度。尤其是在目前,全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还未理顺的情况下,着手建立鉴定人职业准入制度,严把鉴定职业资格的入口关,保证鉴定人的基本素质,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鉴定的质量,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正如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同志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谈到的,“在当前司法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机构设置过多过滥,以及本决定通过实施后可能出现的不管是否符合条件,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一哄而上的情况下,授权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司法鉴定的宏观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不仅要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员和机构的资格审查,在登记和编制名册工作中严把质量关,防止过多过滥,而且还要依照决定的各项原则规定,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

当前研究和制定统一的鉴定人职业准入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首先,就理论上看,十六大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学术界、理论界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一些基本思路、基本原则、基本框架上已形成共识,立制的理论条件已基本具备。其次,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实践中已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司法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所确定的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已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实施了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另外,全国已有10个省、市的人大制定了地方性司法鉴定条例,进行了一些较为成功的有益尝试,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已积累了一些经验。再次,相关职业准入制度已相继制定,可供借鉴。目前,国家已陆续建立了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注册医师、注册会计师等职业准入制度,这些相关的职业准入制度的建立为制定统一的鉴定人职业准入制度提供了经验。

鉴于目前司法鉴定制度建设尚处初始阶段,行业自律水平和社会诚信建设严重滞后,加之司法鉴定人员发展规模需要科学规划,宏观调控,政府对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因此,制定统一的鉴定人职业准入制度应由司法部牵头,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着手研制。至于鉴定人职业入围的条件和程序,应从实际出发,初始阶段可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依据已有鉴定人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对象分别确定考核合格入围,考试合格入围和一些特殊行业采取特聘入围(遇到特殊案件临时特聘)等方式,待条件成熟,逐步过渡到考试合格入围为主,个别情况下特聘入围辅之。

总之,尽快建立统一的鉴定人职业准入制度是贯彻十六大精神,构建中国特色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举措,统一的鉴定人职业准入制度将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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