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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机遇勇于实践,深化我省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2011-12-27 10:05:36   来源:    点击:

抓住机遇勇于实践,深化我省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方光兴 (四川省司法厅 )[摘要]随着各类诉讼案件大幅度上升,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多,鉴定业务范围越来越宽,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需求不断增加由于历史原因...
 

抓住机遇勇于实践,深化我省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方光兴 (四川省司法厅 )

 [摘要]随着各类诉讼案件大幅度上升,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多,鉴定业务范围越来越宽,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需求不断增加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的某些因素,还存在司法鉴定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自审自鉴的问题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形象,损害了司法公正。自2000年省政府赋予我厅司法鉴定管理职能以来,到2002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以来,通过四年的探索与努力,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已初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2004年9月,我省成立了司法鉴定人协会,司法鉴定管理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过渡到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新模式;全省司法鉴定人队伍已初具规模,到2004年底,经省司法厅依法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118家,核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2958人,覆盖了全省21个市州,涉及20个执业类别。现在,《决定》又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司法鉴定的职能,我们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协会的指导,组建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推进行业标准建设和鉴定技术进步,规范管理司法鉴定工作,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司法鉴定;  改革;  抓住机遇

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颁布。《决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司法鉴定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司法鉴定事业面临新的重大发展机遇。值此重要时刻,回顾我省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艰辛历程,谈谈对《决定》贯彻实施的几点看法。

一、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法及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合理的司法制度是实现法律价值的基础。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鉴定对于司法公正,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着直接的影响。建立合理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但是,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却与这种要求渐行渐远。

我省司法鉴定体制的建立几乎与共和国的诞生同步,是从建国初期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开展的内部鉴定发展演变而来的。这些鉴定机构除了履行职能为侦查、审判服务外,还不同程度地接受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委托开展有偿的鉴定服务。这种带有明显计划经济时代特征的体制,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体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主要在于:一是司法审判职能与司法鉴定职能的混同。司法鉴定机构大都设置于司法系统内部,在诉讼活动各个环节,公、检、法机关的鉴定机构都可依职权进行鉴定和采用鉴定结论,自侦自鉴、自审自鉴成为普遍现象,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有违现代诉讼原理,有损司法鉴定结论的公信力。二是司法鉴定管理分散、混乱。公、检、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所属鉴定机构,在管理上各自为政,自守门户,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统一的准入机制,导致司法鉴定秩序混乱,有碍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这种状态与依法治国的要求很不适应。三是这种鉴定管理上的分散,常常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对同一鉴定对象的鉴定,诸家鉴定机构出现不同鉴定结论的现象,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有损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有鉴于此,改革司法鉴定体制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改革之路的探索与实践

2000年省政府机构改革,赋予省司法厅指导和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新职能。如何解决司法鉴定面临的问题,克服不合时宜的体制所固有的弊病?成为摆在司法行政部门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在司法部的指导下,我们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走出了一条崭新的路子。

我们认为,合理地配置行政权与司法权是构建新型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问题。由于司法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在诉讼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司法鉴定人在行使司法鉴定权时应当与法官及双方当事人保持相等的距离,三者之间形成等边三角形关系。司法鉴定人在行使司法鉴定权时,应当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如果这三个维护保持不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自然就保持不了,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就难以实现。以往司法鉴定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司法鉴定司法权化,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和实施权几乎被司法各机关垄断,在运作上要听命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部门的指挥,这种指挥无疑有违司法鉴定权中立的属性,其后果是影响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所以,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在司法鉴定制度设计中合理地配置行政权与司法权,真正实现审鉴分离、鉴管分离。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我们确立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独立、科学、公正、高效的司法鉴定运行机制。为此,要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入手,着力推进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立法,确立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管理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反映司法鉴定自身发展规律、符合国家司法改革方向、与国际接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司法鉴定健康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

为实现改革目标,我们推出了以下举措: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及配套措施,以此推动、巩固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成果。

由于国家在司法鉴定法律方面还是空白,我省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来推动和确认司法鉴定体制改革。2002年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该《条例》于当年9月1日生效。《条例》明确了司法鉴定的管理主体、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准入条件、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根据《条例》、结合实际制定了与之配套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司法鉴定机构广告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检验实施细则》,并协调省物价部门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等。司法鉴定的管理从无序状态变成了有法可依。

(二)发展壮大社会服务司法鉴定队伍,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司法鉴定是人的科学实践活动,鉴定质量的高低取决于鉴定人的素质的高低。只有选拔和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司法鉴定人,才能保证司法鉴定的质量,才能夯实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基础。为改变鉴定人无条件准入、鉴定人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我省确定通过考试考核选拔司法鉴定人,实行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制度,以确保司法鉴定人的素质。经司法部授权,我省自2001年起组织司法鉴定资格考试考核试点,全省有4025人取得了司法鉴定人资格。对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职业操守良好、无不良记录的经本人申请,按照国务院412号令、《条例》和司法部部令规定的法定程序准予司法鉴定执业。我省从事司法鉴定的专业人员由改革前的526名,发展到2004年的2958人。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执业的载体,对司法鉴定机构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依法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运作,是构建和维护司法鉴定服务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保障司法鉴定质量的重要举措。为改变以往鉴定机构无条件设立、机构林立、鱼龙混杂的局面,我省的地方法规明确了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原则,即“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突出特点”的方针,积极稳步发展司法鉴定机构。经过稳步的发展,至2004年底,我省经依法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计118家,覆盖了全省21个市州,涉及20个执业类别。

(三)强化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管,探索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结合的新型管理模式。

经过几年的摸索实践,我省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形成了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人协会结合的新型管理模式。

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牵头,政法各部门及司法鉴定工作相关部门领导人参加,负责统筹全省司法鉴定的改革工作,协调处理司法鉴定工作重大事项。

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主要由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省市司法厅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实施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工作。省司法厅设司法鉴定管理处,主要负责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许可和对全省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21个市州司法局均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部分县区设立了司法鉴定管理股,负责具体指导、管理司法鉴定活动,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纪律、行为规范、鉴定质量进行监管理,调查处理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违法、违纪行为。

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管理由司法鉴定人协会承担。对司法鉴定行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行业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是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我省在这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探索。2004年9月,我省成立了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司法鉴定人协会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为会员的执业活动提供服务和支持,协调会员之间的鉴定争议,开展司法鉴定人后续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对违规违纪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查处和惩戒。从此,我省的司法鉴定管理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过渡到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新模式,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经过近五年的努力,四川的司法鉴定工作呈现有法可依、统一规范管理的良好局面,管理水平有些方面处于领先。

三、认真履行职能,规范司法鉴定工作

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正式颁布,对于解决司法鉴定工作长期以来存在的体制性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司法鉴定步入了规范发展的良性轨道。我们要牢牢把握住机遇,与时俱进,从下面几个方面进一步搞好我省的司法鉴定改革。

(一)大力宣传、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决定》对司法鉴定的概念、范围、管理主体、管理对象、管理内容、管理方式、鉴定从业机构和人员的条件、法律责任、受理鉴定委托、鉴定人出庭等,均作出了规定。《决定》是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精神的体现,代表了人民的意志,是我国司法鉴定史上第一部法律,必将对我国司法鉴定事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要把宣传和实施《决定》作为2005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的首要任务来抓,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和开展街头义务咨询活动,广泛宣传《决定》精神。宣传的重点对象是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司法审判人员、法律服务人员、诉讼案件当事人。同时,依照《决定》的规定和国务院相关配套法规,调整、规范我省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请省人大修改《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顺利实现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对接。

(二)采取得力措施,净化司法鉴定行业市场。

一是正面宣传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广泛印发《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在报纸和互联网发布公告,增大鉴定市场透明度,使非法鉴定组织和人员难以蒙混;二是省、市司法鉴定管理委员会加大协调指导力度,召开司法行政、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按照依法治省的要求,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上来,从司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的源头上杜绝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鉴定组织及其人员从业;三是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促进全社会执法、守法意识的提高;四是请律管部门给律师提出要求,凡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时,应在《我省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选择;进行法庭辩论时注意审查鉴定人的法定资格,对于非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依法向法庭提出抗辩;五是依照《决定》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规定,对全省司法鉴定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已在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鉴定业务、但还未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凡符合执业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属于其他鉴定类别的,待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定后再受理。六是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非法鉴定案件,立案调查,对查证属实的,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公告。

(三)司法鉴定人协会切实履行职责,承担起行业管理的重任。

当前,协会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按照《司法鉴定人协会章程》规定,积极宣传国家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方针政策,宣传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积极争取和维护会员执业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司法鉴定人后续教育的质量,加强对从业机构和人员日常鉴定活动的指导,查处和惩戒违规违纪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制度的理论研究,制定规划,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标准制度、程序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资质认证制度、鉴定人出庭制度。通过协会的积极工作,树立司法鉴定团队精神和维权意识,加强惩戒,有效地提高司法鉴定人的综合素质,提升职业道德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四)加快行业标准规范建设,推进鉴定技术进步。

司法鉴定作为科学实证活动,如果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就很容易造成鉴定结论的矛盾和差异,从而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长期以来,在个体识别中应用广泛的DNA技术,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地方标准,在省内同时存在数个部门标准或其他标准,亟需统一。笔者认为目前可以由司法鉴定人协会组织技术力量,研究草拟DNA技术标准,由司法行政牵头,与公、检、法联合申报地方标准,先在全省范围统一DNA鉴定技术标准。

司法鉴定活动的科技属性决定司法鉴定离不开科技进步支持,必须高度重视创新理念和革新技术。鉴定服务的市场竞争将遵循其自身发展规律变得越来越成熟,客户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会愈加苛刻;鉴定面临着技术标准的全球化,面临着科技手段的不断发展等等问题。司法鉴定市场很大,但竞争也很激烈的,对手有国内的,还有来自海外的,决定竞争力的两大关键因素是人才和技术。鉴定机构间要加强沟通,很好地利用现有资源,聘用优秀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形成专业特色,搞好传统鉴定技术与新理念、新方法的结合,加强鉴定人员的技术培训与行业评估,把一定比例的鉴定收入再投资到鉴定行业,在高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上找突破口,形成核心的竞争力,才能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结合我省司法鉴定技术现状,要集中力量,争取在法医临床、病理、精神病鉴定技术或方法以及DNA鉴定技术等方面有所突破。

(五)组建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建立鉴定争议评判机制。

由于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都可以启动鉴定,委托的多元化,重复鉴定在所难免,同时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平等,各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存在效力效力高低之分,由此带来的鉴定争议难以避免。解决鉴定争议的途径有二:一是通过鉴定人参加法庭质证来解决。《决定》已经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的义务,司法行政机关要配合审判机关,督促鉴定人旅行出庭义务。二是通过行业内部的鉴定争议评判机制解决。设想在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下成立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争议鉴定案件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对原鉴定的程序、方法、适用技术标准等进行评议,对鉴定结论是否客观提出咨询意见。鉴定人协会可依据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决定是否对鉴定人予以惩戒,或提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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