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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应实行统一管理
2011-12-27 10:05:31   来源:    点击:

司法鉴定应实行统一管理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司长 杜 春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是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借鉴前苏联模式,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其突出弊端,就是涉及司法鉴定的管理权限不清、职责不明,导致鉴定工作在...

司法鉴定应实行统一管理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司长    杜 春

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是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借鉴前苏联模式,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其突出弊端,就是涉及司法鉴定的管理权限不清、职责不明,导致鉴定工作在准入资质、鉴定程序与标准、行业监管等方面迄今难以形成统一、规范的制度,不仅难以实现社会鉴定服务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优化配置及其效能的充分发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每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期间,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提案、议案和建议中,都对司法鉴定因多头管理造成秩序混乱、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并加重当事人负担的现象给予了强烈批评,要求从法治的高度强化司法鉴定行业监管,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因此,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要求,尽快建立起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是特指对司法鉴定的准入条件、技术标准、鉴定程序、执业活动等方面实行统一的行业管理。它是现代社会最需要也是最切实可行的宏观监管,而不是对鉴定行业中的人事、财物等进行传统意义上的直接的行政管理。司法鉴定涉及行业众多,对它实行统一的管理不是要取消或者弱化相关部门或行业的作用,反而更加需要相关部门或行业的紧密合作,各尽所能,形成共同监管的合力,运用分工协作机制来共同促进司法鉴定事业的繁荣。

近年来,有关部门从规范司法鉴定秩序的良好愿望出发,均介入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但由于各部门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存在根本分歧,制定的管理措施之间相互冲突,反而加剧了行业管理的混乱。去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其核心内容就是要解决我国现行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混乱的问题,规范司法鉴定的管理主体及基本管理制度,明确提出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管理职责。《决定》的出台,必将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实现司法鉴定行业有序、健康的发展,并推动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产生积极的作用。

鉴于司法鉴定工作涉及公共利益、司法秩序和个人权利保障,而且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行业,又由于我国现阶段行业自律程度较低,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强化政府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目前,根据国家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在国家诉讼法律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现实条件下,由主管行政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建立起统一的职业准入制度、统一的鉴定技术标准化制度、统一的鉴定程序制度、统一的鉴定行业监督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范,实现政府对包括司法鉴定行业资质、工作程序、技术标准体系、违纪惩处等各个鉴定工作环节的宏观管理,对于规范司法鉴定行业秩序,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以鉴定公正促进司法公正,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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