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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尸体竟然六年未火化
2011-12-27 10:16:28   来源:    点击:

一具尸体竟然六年未火化琐事争吵闹出命案本是同族兄弟,却因几句口角闹出了人命。   事情发生于1999年11月19日晚,当时,长丰县罗集乡马庙村古东村村民陈乃清为了建宅记账问题,手持电筒来到同村村民陈乃宏家...
一具尸体竟然六年未火化

琐事争吵闹出命案本是同族兄弟,却因几句口角闹出了人命。

  事情发生于1999年11月19日晚,当时,长丰县罗集乡马庙村古东村村民陈乃清为了建宅记账问题,手持电筒来到同村村民陈乃宏家,两人为此发生了争吵。陈乃清从陈乃宏家桌上拿起记账簿欲回家对账,陈乃宏见状跟了出来,一手封住陈乃清衣领,一手抢夺陈乃清手里的记账簿,两人厮拉至陈乃清家西侧的一块场地。此时,陈乃清的妻子崔良俊与陈乃宏的母亲陶有业、妻子叶某上前说劝无效,陈乃清将手电筒扔给站在一边的内侄崔广林,用右手抓住陈乃宏衣领朝后推,后陈乃清朝陈乃宏身上跺了一脚,陈乃宏则用右拳朝陈乃清颈脖处打了一拳,被在场人拉开。陈乃宏随后走到其家门西侧墙根处,喘气急促,两手握拳上举,接着顺墙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陈乃宏死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死者的部分身体组织切片进行了法医病理学检验。后长丰县公安局法医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陈乃宏病理检验报告书,确认陈乃宏系心肌病在外力等诱因作用下突发心力衰竭而死亡。案发后,陈乃清家属通过当地公安机关转交给陈乃宏家属500元钱。

  2000年9月,长丰县检察院对陈乃清提起公诉,指控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在诉讼过程中,陈乃宏的母亲及3个子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长丰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乃清与被害人陈乃宏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厮打,陈乃清应该预见在夜晚用拳脚击打被害人身体,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但他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结果诱发被害人心肌病突发而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判决陈乃清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同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有业等人合计2万2千多元。

  尸检悬疑判决生效

  长丰县法院的判案,依据的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不过对这份鉴定报告,死者家属至今仍持怀疑态度。

  陈乃宏死后,公安机关于次日下午派法医现场进行尸检,并将部分组织送往位于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司法鉴定。死者家属认为,当时在进行尸检的法医中,有两人是陈乃清的亲戚,送检组织是否为陈乃宏本人的有疑。为此,死者家属强烈要求把送检组织和受害人尸体做同异体检验,以弄清该送检组织是否属于陈乃宏。

  2000年7月17日,在法院法官的陪同下,死者家属聘请的律师徐本一、原告诉讼代理人夏恩武和黄孝忠来到了停放陈乃宏尸体的该县下塘某殡仪馆查看陈乃宏的尸体。该殡仪馆工作人员拉出一具标有“陈乃宏”名牌的尸体后,与陈乃宏同村的黄孝忠一看就发现,这具男尸根本不是陈乃宏。夏恩武看了,也连声说这具尸体不是陈乃宏。律师见状立即向法官提出:要重新核对受害人的尸体。当法官询问殡仪馆工作人员时,该工作人员却肯定地说这具尸体就是陈乃宏。当时,停尸房里总共有6具尸体。律师便要求一具一具地核对。最后,他们终于在另一个冰柜里辨认出了陈乃宏的尸体。工作人员见状慌了神,但解释说是名牌挂错了。但当律师徐本一要求工作人员出示原本标有“陈乃宏”名牌的男尸,究竟是何人时,工作人员又找出了另外一块名牌,但在场的众人发现,这块名牌上注明的贮存时间为当年6月,而从这具男尸的腐烂程度来看,该男子死亡时间至少应在半年以上。结果,在众人的追问下,这位工作人员称:他也不知道这具尸体究竟是从哪里来的。

  不过殡仪馆里发生的这一幕,却让死者家属对尸检结论更不放心了,并进而怀疑到鉴定报告的真实性。他们随后向长丰县法院、合肥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做同异体检验。合肥市中级法院为此组成了合议庭,经慎重考虑,决定同意重新鉴定尸体,并且联系了上海方面。然而,当一切准备工作就绪时,死者陈乃宏的母亲陶有业却退缩了。原来,法官告诉她鉴定结果如推翻原来的鉴定结论,将由被告方来支付8000元的鉴定费;但如果鉴定结果还是与原先的一样,就得由陶有业自行承担这笔费用。家境清寒的陶有业思索再三,最终放弃了重新鉴定尸体,接受了合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

  合肥市中级法院刑二庭的陈华琳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死者家属对尸检提出质疑后,法院也非常支持他们重新鉴定的要求。但死者家属很可能是担心费用的问题,所以最终没有进行同异体检验。由于没有新的证据,法院遂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执行困难火化无期

  当时间的指针转到2005的时候,服刑期满的陈乃清已被释放回家,得以和家人团圆。可陈乃宏一家却早已支离破碎,陈乃宏的尸体至今仍在殡仪馆停放着,家人为此欠下了一笔庞大的尸体存放费;他的妻子改嫁后远走他乡,3个孩子中,一个已经失踪;65岁的老母亲陶有业风蚀残年,为儿子之死哭坏了身体;2万多元的执行赔偿款至今也分文未拿到。

  长丰县法院执行庭庭长葛前进向记者介绍了这起案件的执行情况。该庭于200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陈乃清家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然而由于被执行人在服刑,损害性赔偿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执行法官在陈乃清家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现金或存折。2002年5月,法院再次来到陈乃清家中,因仍未搜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只好中止执行。2002年10月,应申请人的要求,法官们再次驱车来到陈乃清家中,此次从他家查到了18公斤棉花和54公斤花生,法院将这些经济作物变卖后总共得款252元钱,但仅此次执行的车辆、人员开支就高达400元,执行成本远远超出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过葛庭长表示,只要钱一天没有要到,这起执行案就没有结束。他们现在仍在和乡、村保持联系,一旦发现陈乃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立即强制执行。

  已经死了6年的陈乃宏,尸体至今仍停放在殡仪馆里没有火化。陈乃宏家人称:他们没有钱去火化。但长丰县法院执行庭的葛庭长则认为,即便2万多元的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死者家属依然无法弥补尸体存放和丧葬等庞大的开支。

  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上了该县某殡仪馆负责人,该负责人称,陈乃宏的尸体已经停放了6年之久,仅每天的存放费就有72元,陈乃宏的尸体停放到现在,费用已高达15万元之巨。为此,他们曾多次催促其家人尽快火化尸体,但其家人就是不在火化通知书上签字。殡仪馆称,就现在的情形来看,他们并不指望着陈乃宏家人能够还清所欠的费用,但这么多年用于存放尸体所花的电费等费用,则是必须还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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