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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残 少女获赔22万
2011-12-27 10:16:29   来源:    点击:

车祸致残少女获赔22万备受瞩目的何亚娣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近日有了结果。7月13日,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曾某赔偿给原告何亚娣交通事故损失158295元;被告何某赔偿给何亚娣67840元...

车祸致残 少女获赔22万

备受瞩目的何亚娣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近日有了结果。7月13日,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曾某赔偿给原告何亚娣交通事故损失158295元;被告何某赔偿给何亚娣67840元,共计22万多元。

    16岁少女何亚娣的左腿在车祸中被撞至粉碎性骨折已无钱医治一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详见茂名日报4月19日、4月22日、4月25日B1版报道)。4月26日,何亚娣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242674.14元。法院当天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05年5月31日,该院开庭进行了审理,于近日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于2003年7月30日20时20分驾驶小客车,从山阁往分界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山阁福居路段时偏左行驶,与相对向的被告何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及摩托车上乘客何亚娣、张金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曾某驾驶机动车偏左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何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超载一人,遇事未采取任何措施,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摩托车乘客原告何亚娣及张金玲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何亚娣从2003年7月30日至2003年10月29日在茂名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中段及多次骨折,后转到茂南区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567天。两次共用医药费143728.72元。2005年5月19日,何亚娣再转到广西玉林市骨科医院治疗。经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何亚娣为7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请求及参照《广东省200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得出原告的合计损失为226135.36万元。经高州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曾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给原告何亚娣的交通事故损失158295元,除去已被扣除部分,被告曾某应再支付39876元给原告。二、被告何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给原告何亚娣的交通事故损失67840元。被告何某应承担的赔偿款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支付。三、被告曾某、何某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这起诉讼中,市法律援助处两位律师无偿为何亚娣担任诉讼代理人。

    据悉,何亚娣于5月19日转到广西玉林市骨科医院作进一步的治疗,院方于5月27日为她施行左股骨中段骨折术后骨不连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加植骨术,目前手术切口已愈合,至于骨痂的生长情况尚在观察中。昨天,何亚娣的母亲李美娟向记者表示,他们会与律师详细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同时,她希望通过茂名日报再次向所有关心亚娣的好心人表达最衷心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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