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明确医生教师吃回扣以受贿罪论处
2011-12-27 10:16:46 来源: 点击:
国家明确医生教师吃回扣以受贿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 《意见》共十一条,主要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 ■ 焦点 医生教师吃回扣算受贿 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为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解读】 “目前,一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如医疗、教育、招投标等领域,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较为突出。”“两高”有关负责人说,如医生“开单提成”,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教师收受回扣等,群众反映强烈。 提供旅游费用可算贿赂 《意见》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意见》还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解读】 “两高”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权色交易,用提供无偿劳务、免费旅游等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以及晋职招工、迁移户口等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的案件频繁发生。 “两高”有关负责人说,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和司法操作的实效性,《意见》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认定,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正当馈赠与贿赂有界限 《意见》指出,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来财物的价值;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解读】 法律并不禁止亲友之间的正当馈赠行为。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在实施贿赂犯罪的时候,借馈赠之名而行贿赂之实,并以正当馈赠为其行为辩解。《意见》,为正确区分贿赂与亲友正当馈赠,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依据。 商业贿赂涉及八种贿赂犯罪 “两高”有关负责人说,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和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商业贿赂犯罪并不局限于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而是涉及刑法规定的全部八种贿赂犯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相关新闻 法律并不禁止亲友之间的正当馈赠行为。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在实施贿赂犯罪的时候,借馈赠之名而行贿赂之实,并以馈赠正当为其行为辩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正确区分贿赂与亲友正当馈赠,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依据。 >>>全文 当前,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医务人员、教师、评标委员会等组成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 >>>全文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开展之初,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存在不同认识,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及其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予以明确。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全文 医生“开单提成”,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教师在教材、教具、校服等物品采购中收受回扣……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滋生繁衍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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