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主任许玉珠谈“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引发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2011-12-26 10:54:39 来源: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 阅读次数: 738 发表日期: 2007-8-6 11:21:08</td> </tr> < 点击:
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主任许玉珠
谈“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
引发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我们中心从成立那天起,就对所受理的每一个案件的鉴定坚持以实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发扬中心创始人傅延华同志“铁鉴定”精神,认真做好司法鉴定工作。
对毛红夫妇诉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鉴定,我们从受理到鉴定和文书的制作,坚持了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逻辑性、合法性、实用性。
客观性,就是我们鉴定时,以患者入院检查所有的客观资料为基础,包括病历、各类检查等。这是鉴定的根本,没有这些完整的客观资料,是做不好鉴定的。
公正性,就是我们的在鉴定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不偏不倚,我们即不偏向患方、也不偏向医院,始终将自己作为一个公正的评论员、裁判员、不接受任何一方的礼物、请吃、拒绝说情,廉洁从鉴,以此确保鉴定公正。
科学性,就是在依据客观实事的基础上,把我们的鉴定事项和内容等都把握在科学的方位上,无论是文书制作还是论证分析,都遵循科学规律。
逻辑性,就是在分析说明上,我们依据医学、法医学和有关法律理论和实践,进行认真详实的剖析,使其鉴定文书具备逻辑性。
合法性,就是我们从受案、办理、结案所有程序,都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司法鉴定规定的有关守则和中心有关规定。使其鉴定程序、鉴定人、鉴定文书、鉴定结论具备合法性。
实用性,就是我们每做一项鉴定,都对当事人认真负责,不论是法院、律师所、还是个人委托,都考虑到他们的经济利益,必须做一个有价值的鉴定,让处理案件的部门作为重要依据,以此解决问题。
总之,我们今后仍然坚持实事求是,目前还有类似纠纷案件几十件,尽管很忙,专家们都认证一个一个的分析论证,对每一个鉴定,都分析一周左右,而后组织模拟医患双方辩论,以此形成一个准确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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