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告知制度
2011-12-27 09:48:05 来源: 点击:
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
告 知 制 度
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司法与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制定本制度,委托人、鉴定人及利害关系人享有以下权利:
1. 鉴定时需持有载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2. 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负责。
3. 被鉴定人送鉴的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4. 补充鉴定材料未及时送达或者已送的鉴定材料经审查达不到鉴定要求,通知委托单位后15日后未领取,本中心将鉴定材料退回委托单位。
5. 本中心依据委托机关委托事项根据《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出具发票。
6. 委托人须填写受理登记表,与本中心签订鉴定协议。
7. 鉴定一般七日内完成,特殊鉴定一月内完成。需急用鉴定的,应根据标准收取加急费。
8. 若需减免鉴定费的,需持相关证件(军人伤残证、残疾证、民政局证明等),经本中心研究后决定。
9. 在鉴定未发出前,应积极配合本中心做好各项检查,不能无理推托。
10. 当事人有权要求公正科学做出鉴定,但鉴定结论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无理取闹,一切后果有当事人负责。
11. 如需专家会诊的,应按要求缴纳会诊费。
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
⑴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⑵鉴定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⑶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⑷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
13. 应客观反映损伤经过,不可弄虚作假。
14. 鉴定前不得询问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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